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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企業是否需發給三節獎金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勞工在同一家公司任職滿半年、子女滿3歲前可申請最長2年育嬰假,雇主不得拒絕,也不得給予降薪、打低考績等不利處分。而留職停薪期間,雇主是否仍須頒發三節獎金給育嬰假期中的員工呢?
 
對於這個問題其關鍵在,三節獎金的發放原則,若三節獎金與員工考績無關,那麼屬於企業對員工的福利措施,那麼就不算是勞動報酬或工資,也就不在勞動基準法的直接規範當中,因此有時會產生比較不明確的判斷情形,為此勞動部於107年提出相關解釋。
 
「事業單位如依民俗發給勞工年節獎金,因民俗節慶於特定期日發給,而以『在職與否』做為核發依據,尚無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1 條規定『其他不利之處分』」
 
實際上判斷的原則為該獎金不得以『申請育嬰假』為由不予發放,也就是如果今天三節獎金的發放是針對在職員工,且這件事情在勞動契約中已經載明,那麼在三節獎金頒發時,請育嬰假的員工屬於職位保留但不在職狀態,那麼就不需要發放,當然除了育嬰假之外的其他留職停薪狀況也同樣不需發放。
 
但企業若僅針對『申請育嬰假』的同仁不發獎金,這樣便不是依照在職與否進行判定,如此一來就會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可處2到30萬元罰鍰。因此無論是勞工或是企業人資都需要留意,除了三節獎金以外,尚有所謂全勤獎金、業績獎金、年終獎金、其他獎金,都需依據頒發的原則進行判定,其核心價值在於不違反企業的承諾與公平,同樣也建立在勞工以勞動服務換取對等的報酬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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