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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雇主應做哪些事?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規定,雇主有以下責任:
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規定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程序。

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設置性騷擾申訴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並指定人員或單位負責。
與受僱者代表共同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
雇主若未依法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或知悉性騷擾情事而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主管機關可依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仍不免發生性騷擾情事,而受有損害者,雇主可不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雇主若知悉性騷擾情形而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造成受僱者或求職者受有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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