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總共有6項規定需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才能實施,分別為:
1.有關第30條第2、3項與第30條之1的2週、8週與4週彈性工時。
(8週與4週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2.依第32條第1項延長勞工工作時間。
3.依第32條第2項,將每月最高46小時之加班時數,調整為單月54小時,3
個月138小時。(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4.依第34條變更輪班間隔休息時間自11小時為8小時。(需先經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於特殊情況始得適用,且30人以上
之事業單位,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5 .依第3 6 條彈性調整例假區間。(需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
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並於特殊情況始得適用,且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
,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6.依第49條規定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