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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獎勵工會簽訂團體協約,肯定工會提升會員勞動福祉

2024-10-14

工會與事業單位簽訂團體協約,除可穩定勞資關係,並可確保勞資雙方彼此權益,勞動部為鼓勵工會締結團體協約,於105年訂定「勞動部獎勵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實施要點」,依工會簽約內容最高核發25萬元獎勵金。自105年起至今(113)年8月止,已核定531件工會申請案,核發8,476萬餘元獎勵金,肯定工會對於團體協約簽訂的貢獻及努力。

勞動部表示,團體協約效力的維持及內容的完整性,須要靠工會不斷地向雇主協商及爭取,並非一朝一夕可以輕易談成,而且團體協約約定事項攸關會員權益,所以勞動部在核定工會簽約獎勵金時,皆會逐一審酌團體協約對會員權益保障及提昇勞動條件程度、內容完整性及受益人數等,核給不同額度之獎勵金:

其中第1類為有「利潤分享」條款,企業與勞工分享經濟果實者,例如「公司年度淨利提撥10%,作為員工績效獎金與年終獎金」、「依公司當年度的稅前盈餘提撥15%當『年度績效考核獎金』的總發放金額」等約定,已累計有218件。

第2類為有「優於法令規定勞動條件基準事項」條款,提升勞工勞動條件者,內容包括「產假增加第9週與第10週,薪資照給」、「有薪家庭照顧假7日」、「提供乙方會員一定工作年資以上之加發休假獎勵」、「因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不予扣發工資。應要求而出勤之員工,就該段出勤時間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等約定,已累計核定145件。

第3類則條款內容雖未有涉及分享利潤或優於法令規定,但仍有助於提升工會安全或會員福祉,例如「甲方基於協助乙方辦理會務之需,應提供乙方會所,有關會所使用之費用應由甲方負擔」、「因執行工作而涉訟時,公司提供訴訟協助」及「甲方應提供乙方會員團體保險」等約定,已累計核定85件。

第4類為「輔導工會簽訂團體協約」者,因工會於草擬協約階段或於協商過程中難免遇到困難,上級工會或友會提供相關意見或協助,則有助於團體協約的簽訂,勞動部即依據工會輔導會員工會或其他友會完成團體協約簽訂之協助程度核定輔導簽約獎勵金,已累計核定83件。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勞資雙方簽訂的團體協約內容已越來越充實、豐富,除展現勞資雙方高度自治的和諧勞資關係外,對於勞資雙方促進員工權益所付出的努力,應值得鼓勵及肯定。此外,勞動部為協助勞資雙方可以精進團體協約內容,已在今年7月重新編訂「團體協約撰擬條款注意事項及參考案例」,並已放置官網。對於協商陷入困境者,勞動部亦設有「團體協約入廠輔導協助方案」,透過勞資關係或法律專家依個案需求提供專業諮詢服務,讓協商過程能更加順利完成協約的簽訂,如有需要可向本部委辦單位中國生產力中心(聯絡人:許小姐,電話:02-2698-2989分機03466)提出申請,相關資訊請至以下網址查閱:https://forms.gle/6wdLsrUN7vRmRQD79

勞動部最後提醒,本年度工會申請簽訂團體協約獎勵金截止收件日期為11月15日(以郵戳為憑),歡迎符合申請條件之工會踴躍提出申請〔申請表可至「勞動部網站—業務專區—勞資關係」(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296/28314/28334/70304/)下載〕。

資料來源:勞動部〔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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