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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資傷腦筋!老闆要處理不適任的員工,又不想資遣,怎麼辦?

「那個小張叫他自己填離職單,讓他走吧!」老闆丟下一句話就離開了,留下頭上一堆問號的人資……

相信很多人都碰過這種狀況,明明是公司要不適任的員工走,但不想用資遣方式(不一定是為了省資遣費),要如何能讓員工自己填離職單呢?

以上情況也許有很多人會大加撻伐,重申必須告訴老闆要依照勞基法相關規定,以資遣方式處理。但這樣的呼籲是無濟於事的,老闆會不知道勞基法嗎?如果能以資遣方式處理,人資就不必煩惱了。即使依照規定用資遣方式,核發資遣費與預告工資、完成資遣通報,也還是常有勞資爭議。這些過程對人資而言,都有過親身難忘的體驗。實務上,是老闆或主管已覺得員工不適任了,才會有後續要不要用資遣處理的問題,他們要的是「我不想再看到這個人」,所以當人資接到這樣的指示時,就是頭痛的開始!

就算是用資遣方式,人資也還是一個頭二個大,到底要引用勞基法第11條的哪一項理由?用第二項業務緊縮,公司還另外招募補人。用第四項業務性質變更,但實際又沒有安排其他工作。第五項不能勝任應該是最常被引用的理由,但公司沒有充分的懲處記錄來證明。那怎麼辦?這裡我想說的是:老闆就是不想再看到這個人!至於要引用哪一條,不是重點!重點是無論是用勞基法第11條哪一項理由資遣,或是要員工自己填離職單走人,都必須是員工同意簽名,這才是完美的處理結果!

我曾經處理過不少CASE,其中一個研發工程師是試用期被研發副總評核試用不及格,以不能勝任為由予以資遣,這位四十歲的工程師在部門辦公室大鬧天庭,經過溝通後,他自己填離職單,我親自送他到公司大門口,握手後離開。還有一位派駐海外廠的女性業務,被主管以向客戶索取物品為由予以資遣解僱,但該女業務聲稱是客戶主動贈與,拒絕接受資遣,並在宿舍房間揚言跳樓以明志,經溝通後也自填離職單離職。以我的經驗,若引用勞基法第11條第五項不能勝任,反而常會造成勞資爭議,因為….有幾個人會承認自己是不適任的呢?

上面二個案例能以自請離職收場,其實都各有其特別的狀況背景。在與那位研發工程師溝通的過程中,發現他從高中開始到碩士,都是台灣第一學府畢業,從未被否定過,被評為不適任對他而言是奇恥大辱,我即在他面前當場撕毀副總的考核表,同時拿一張離職申請單請他填寫,他問我離職原因可以寫「主管能力不足」嗎?OK~你愛怎麼寫都行。我心中的OS:只要你順利離開就好!

另一位揚言跳樓的女業務,也是認為人格受到誣衊,要求公司出具書面證明澄清,因為她把自己關在宿舍房間,在冗長的電話溝通過程中,我只擔心她真的會跳樓,也許是運氣好吧,這位女業務最後情緒平息下來,聽從我的建議自請離職,並在返台之前先到當地某旅遊勝地觀光數日,我亦同意她的請求,派一位翻譯陪同。

談這個議題不是要大家不要用資遣方式,該要遵循相關法令辦理的還是要照辦,某些狀況用自請離職反而是較適當的,但不是每一個狀況都能請員工自請離職,必須具備一些前提條件才有可能:


一、必須是站在員工的立場

在溝通協調的過程,如果只是用公司的立場,不斷強調員工不適任的種種行為或工作缺失,這樣即使公司有依照相關法令辦理資遣,也常會引起員工的反感進而採取更激烈的抗拒。所以,必須是以同理心,站在員工立場來溝通,才有可能分析討論出如何和平離職的方案。


二、確實了解員工的想法

通常是已做過一些努力與溝通,老闆或主管最後才決定要員工走路,所以這時人資可以先訪談傾聽一下員工的想法,此時一定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這訪談主要的目的不是在排解爭議問題,而是要找出員工願意自請離職的可能性及關鍵點。


三、分析被資遣與自請離職的優缺點

其實從員工的角度,被資遣所能獲得的有形補償是資遣費和申請失業補助,此時應告知說明一些相關的可能,例如請領失業補助還是要去找工作,不是在家不工作就可以領,且一旦有了新工作就停止補助,不是一定可以領六個月或九個月;或是若被以不適任而資遣,是否對日後找工作會有影響?分析一些利弊得失給員工了解,由他自己考慮決定。通常資遣費較少的員工,會考慮後續失業補助的請領規定,就比較有可能選擇自請離職。若是符合中高齡失業補助的對象,因為要找工作較難,且可領九個月失業補助,要他自請離職的可能性較低。


四、不要拘泥在公司的作業規定

一旦員工願意選擇自請離職,除了離職單必須由員工親自填寫外,其他的公司作業規定就由人資代為協調處理,不要還要員工自己跑流程。這不是一般正常的自請離職,不要讓員工再去面對種種尷尬,否則員工恐會以為公司在刁難,反悔了會更麻煩。


說服建議員工自請離職並不是不道德的做法,而是真正以員工的立場去冷靜分析,盡量能做到好聚好散的雙贏結果。最後還是要強調:不是所有的狀況都能夠用自請離職處理,如果員工堅持不願意,還是要遵照相關規定以資遣處理,不要用強制的手段逼員工自請離職。


本文為菲大的人資私房話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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