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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各行各業不同之營運型態,勞動基準法訂有2週、8週及4週彈性工時規定。經本部指定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2週)、第30條第3項(8週)、第30條之1(4週)規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依各該規定實施彈性工時。現行適用彈性工時之行業如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