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勞工經濟生活安全,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離)職之當日,向保險人(勞工保險局)申報加(退)保,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停止),自申報加(退)保之當日起算。本(112)年度連續假期較多,勞動部表示,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相關規定,勞工於保險人依規定放假之日、當日17時後至24時前或所屬投保單位所在地方政府依規定發布停止上班日(如颱風停班)到(離)職,投保單位至遲於次一上班日將加(退)勞保申報表及到職證明文件送交或郵寄保險人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停止),自勞工到(離)職之當日起算,以保障勞工加保權益。
勞動部舉例說明,勞工於星期六到職,因勞工保險局放假,投保單位爰於該局次一上班日(即星期一)將勞工加勞保之申報表及到職證明文件送交或郵寄勞工保險局者,該名勞工參加勞保的保險效力係自到職當日(即星期六)零時起算,可獲得勞工保險給付權益保障。
勞動部提醒,為便利投保單位辦理加(退)保,勞工保險局已提供更多元且彈性的申報方式,針對勞工於假日到(離)職情形,網路申辦單位可即時透過勞工保險局「e化服務系統」辦理加(退)保外,亦可於勞工預定到(離)職日起前10日內,線上預辦到(離)職日加(退)保,不受假日或夜間影響,讓網路替代馬路,歡迎投保單位多加利用。如有「e化服務系統」作業相關問題,可洽詢勞工保險局(電話:02-2396-1266)。
資料來源:勞動部〔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