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季即將到來!雖然不論是不是畢業季,各位雇主、人資們一定都希望可以替公司找到更多好人才,不過在徵才時有哪些容易踩到的地雷呢?今天就讓小編帶大家一起看看!
一、徵才廣告不實就違法!
我們都知道徵才的文案非常重要,不過這也是雇主、人資們很容易踩到的地雷之一!
只要徵才文案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符合,同時這個內容也會影響到大眾做決定的話,就會被認定為是「徵才廣告不實」,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65條的規定,雇主在招募、雇用員工時不可以做不實廣告或揭示。若招募廣告的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符,可能遭處以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鍰。
那有哪些常見的徵才廣告不實案例呢?現在就讓小編帶大家看看:
1. 實際工作地點、工作內容與徵才廣告中的內容不同
2. 刊登公司沒有在徵人的職缺
3. 使用高薪來吸引人才,但實際上卻要完成許多條件
小編來特別說明一下,有些公司在招募時會說「月薪保底 xxxxx 元 」,但是實際上卻是要達成全勤、業績達標...等各種條件才會給與員工徵才文案上提到的薪資金額。這樣其實就不算是「保底」,所以當然也就是廣告不實的案例之一囉!
4. 沒有提供徵才廣告所列出的福利內容
5. 徵才廣告上的雇主與實際雇用的雇主不同
這個部分也包含當同一個負責人(雇主)名下有兩間公司,求職者面試了A公司的職缺,最後負責人卻提供B公司職缺的這種情形。雖然雇主都是同一個人,不過因為是兩間不同公司,對於求職者來說當然也會有所差異,所以在開職缺時千萬要注意!
也特別提醒各位雇主、人資,只要徵才的條件或是內容上有任何更新,一定也要記得修改發出去的廣告內容,不然真的很容易誤觸這個大地雷哦!
二、薪資面議要小心,經常性薪資低於4萬就不能這樣寫
「薪資面議」這個議題應該算是基本款,也是大家都會注意到的地方。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如果職缺的經常性薪資不到4萬元,就不能在徵才文案上寫「薪資面議」,不然可能會依據就業服務法第67條,被處以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
那問題來了,哪些薪資項目算是經常性薪資呢?
其實就是每月給付給員工的本薪與按月給付之固定津貼及獎金,但不包括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及差旅費等。
勞動部也提供了一些關於薪資條件的指導原則,也可以直接參考:
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
三、就業歧視地雷多,哪些條件不能列在徵才文案中?
就業歧視是大家都知道,但是也最容易不小心踩到雷的地方!我們先來看看法規中有哪些條件算是就業歧視:
.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也規範:「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禁止雇主發生就業歧視之情形。否則,主管機關可處以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可公布雇主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就業服務法第65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1條)。
其中呢~ 年齡、性別是最常不小心踩到的違法地雷,有時候雖然已經沒有寫出實際年齡和性別,但是部分徵才文案詞彙還是會被判定為「間接歧視」,例如:「熱血青年」等,也一定要注意哦!
四、要求求職者提供和職位無關的隱私資料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時,不可以違反求職人或員工的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其中包含:
1. 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 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
2. 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
3. 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
最容易不小心踩雷的地方就是「懷孕計畫」這個部分,真的很多人資、主管、雇主在面試時會問到,這邊也千萬要注意不可以逼求職者回答哦!
不過,根據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1條,因為各個行業別對於人才的需求有所不同,以下這些範圍是法律許可的:
1. 補習班的教職員工:不可以涉及性遭擾、性侵害、性剝削的犯罪(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
2. 保全人員:不可由曾經觸犯幫派組織、毒品、槍砲彈藥刀械、貪污、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洗錢等相關罪刑的人擔任(保全業第10-1條)。
3. 計程車駕駛:不可由曾觸犯殺人、故意重傷、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或擄人勒贖、性自主、組織幫派、毒品、走私等相關罪刑的人擔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
最後,小編也分享幾個不太常見,但也屬於徵才違法的項目(參考資料:就業服務法第5條):
1. 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2. 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3. 辦理聘僱外國人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檢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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