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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常常加班,公司規定只能換補休,有很多補休都沒有時間休完,根本惡性循環,公司還說今年結束後,補休就沒有了,這樣可以嗎?

  雇主使勞工於平日或休息日加班後,原則上就要按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如果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過雇主同意後,才可以依照同法第32條之1的規定,將加班的工作時數換成補休的時數。也就是說,補休的選擇權在於勞工,雇主不可以片面要求勞工不領加班費只能選擇補休。

  另外選擇要請領加班費或補休應該要在加班事實發生後才會產生,如果事業單位在勞工到職時,就簽署類似「本人同意日後加班無條件選擇補休」等一次性向後拋棄未來加班費的請求權是沒有效力的。補休期限可以由勞雇雙方協商,但為了避免補休期限無所限制,導致除了離職以外,永遠沒辦法結清,所以勞動基準法也規定了,勞資雙方約定補休期限,最遲不能晚於特別休假年度之末日。

  如果加班事實發生日期,距特別休假年度之末日越近,雙方可以約定使用加班補休的期間就越短,勞工如果未能補休完畢,雇主仍然要在年度終結時,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另外一種常見的問題是,勞工希望加班後能補休,但雇主基於管理需要,寧願選擇給付加班費。由於加班後是否補休,以及補休制度與否是要勞資雙方共同協商的,所以如果事業單位一律給付加班費,沒有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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