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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常加班規定只能換補休,很多補休都沒有時間休完,公司還說今年結束後,補休就歸零了,這樣的規定合法嗎?

雇主使勞工於平日或休息日加班後,原則上就要按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如果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過雇主同意後,才可以依照同法第32條之1的規定,將加班的工作時數換成補休的時數。也就是說,補休的選擇權在於勞工,雇主不可以片面要求勞工加班費只能選擇補休。

另外補休期限可以由勞雇雙方協商,但為了避免補休期限無所限制,導致除了離職以外,永遠沒辦法結清,所以勞動基準法也規定了,勞資雙方約定補休期限,最遲不能晚於特別休假年度之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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