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勞動基準法總共有6項規定需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才能實施,分別為:1.有關第30條第2、3項與第30條之1的2週、8週與4週彈性工時。(8週與4週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企業工會大多扮演公司及勞工溝通之橋樑,功能列舉如下:1.行使延長工時、變形工時、女性在夜間工作等之同意權。2.推派勞資會議、職工福利委員會、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等勞方委員。3.簽訂團...
主管機關提供的另一勞資爭議處理之管道為仲裁,仲裁類型可分為合意仲裁、一方申請交付仲裁及依職權交付仲裁三種;審理方式有「仲裁人」或組成「仲裁委員會」兩種,仲裁人(委員會)作成判斷書之...
為確實保障勞工之團結權及協商權,迅速排除不當勞動行為,回復集體勞資關係之正常運作,由主管機關予以裁決認定,以為解決,工會因雇主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2項或勞資雙方有違反團...
調解開始的方式,由勞工或雇主任一方向勞工提供勞務之所在地之縣(市)政府申請調解,或是縣(市)政府認為有需要時,可以依職權直接通知雙方一起來調解。申請調解時,要先填寫「調解申請書...
勞資關係乃勞資雙方間之權利與義務及其有關事項的處理。勞動三法是根據團結權、團體協約權及爭議權等所謂勞動三權,分別對工會的形成、團體協商的過程和爭議行為之手段加以保障,來促進對等...
依工會法第4條,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另同法第 11 條規定組織工會應有勞工30人以上之連署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及召開成立大會。籌備會應於召開工會...
「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等勞動三法為核心之集體勞動法,「工會法」在99年6月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與新修正的「團體協約法」、和「勞資爭議處理法」結合,使我國...
事業單位如受景氣影響必須減產或停工,為避免大量解僱勞工,可與勞工協商並經同意後,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依比例減少工資,以共度難關,惟對支領月薪資者,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以及逕自排定所謂...
勞資會議實施辦第十八條規定:「勞資會議至少每三個月舉辦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另事業單位應辦勞資會議,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三條所明訂,勞資會議召開目的在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
每次勞資會議之「會議紀錄」,應交由專人處理,由主席及紀錄人員分別簽署,並將做好之會議紀錄交由出席代表過目、簽名,以示負責。會議紀錄應記載之內容包括下列各項:1、會議屆、次數。2、會...
合計
筆
第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