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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所謂「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之定義?核釋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勞工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等有關事項,應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約定。任一方有調整工作...
勞基法第32條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
為因應各行各業不同之營運型態,勞動基準法訂有2週、8週及4週彈性工時規定。經本部指定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2週)、第30條第3項(8週)、第30條之1(4週)規定之行業,雇主...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為因應各行各業不同之營運型態,另訂有2週、8週及4週彈性工時規定。勞工每7...
會違法唷!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另,採變形工時也是採每2週、4週或8週為總正常工時或例假、休息日之計算單位)。另還需包...
輪班班次之變動,當早已排定,班次變動前日之工作時間,勞工縱有(部分時段)請假,請假之時段,不得納入輪班換班間距11小時休息時間計算。
第34條規定之休息時間,係指自勞工實際下班時間起算至下個班次出勤前,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勞工當日如有加班,於更換工作班次時,應自加班結束後開始起算,至少應有11小時之休息...
係指勞工之約定工作日不得連續逾六日,加班補休、特別休假、公假、國定假日、因颱風未出勤上班之時段等,均屬原約定工作日,惟允免除原定正常工作時間的出勤義務,故仍應計入連續工作之日數中。...
1、「每3 個月」的範圍是以「連續」3 個月為一週期,依曆計算,亦即不得約定跨月實施,如不得約定以5月、7月、9月為3個月之週期。且勞資雙方應就實施週期的起迄時間明確約定。 2、例...
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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