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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於非自願離職離職退保後2年內,檢附離職證明文件或定期契約文件及國民身分證,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就服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失業認定,經就服機構提供就業諮詢後,無法推介就業...
非自願離職勞工可至全國各就服機構辦理失業認定,亦可上台灣就業通網站查詢可辦理之就業中心或就服站(網址:https://job.taiwanjobs.gov.tw/internet/...
離職證明文件是指由雇主(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該項文件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
依就業保險法(以下簡稱就保法)第13條規定,失業給付申請人對於就服機構所推介之工作,除有「工資低於每月得請領之失業給付數額」或「工作地點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30公里以上」之情形得...
依就保法第27條規定,申請人應於就服機構推介就業之日起7日內,將就業與否回覆卡以自行送達或掛號郵寄方式檢送就服機構。未依規定辦理者,就服機構應停止辦理當次失業認定或再認定。
依就保法第30條規定,領取失業給付者,應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至少提供2次以上之求職紀錄,始得繼續請領。故申請人除了接受就服機構協助推介就業外,亦得自行尋職,並將求職結果(求職紀錄內...
依據就保法第29條規定,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應於前次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末日之翌日起2年內,每個月親自前往就服機構申請失業再認定。勞工可於給付期間到就業中心或就服站辦理就業諮詢或推介就...
領取失業給付者於再就業時,應於再就業之日起3日內,通知就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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