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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該要:1、發資遣通報給當地縣市政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2、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給你,方便你去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辦理失業認定、協助推介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
有,依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及第75條規定,未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辦理資遣通報,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如員工自行申請離職、定期契約屆滿離職、或員工因勞動基準法第12條各款情形被公司解僱、或公司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各款情形經員工終止契約者,公司不須辦理資遣通報。
是,若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資遣到職未滿10日之員工,應自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辦理資遣通報。
若勞資雙方對「離職事由」認定有疑義,致不能判定是否為「資遣」時,可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1、提供推介就業:有就業需求的失業員工可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服務機構諮詢後推介就業或安排參加職業訓練。民眾也可以運用台灣就業通網站(網址:https://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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