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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若符合自請退休條件,提出申請時雇主可否不准?

 案例:

老王今年57歲,在公司恰好服務滿17年,因為女兒生了孩子需要人幫忙照顧,於是興起自請退休的念頭,在看過網路上的相關說明,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申請,卻被主管一口回絕,表示公司尚未找到業務交接人選,要老王待到60歲再辦理退休。
 
依據勞基法第 53 條自請退休說明,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
工作25年以上者。
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
 
凡符合自請退休要件者,勞工有權隨時請求退休,縱使雇主依勞基法第 11 條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亦應依同法第55 條及84條之2規定發給退休金。
 
而依照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8月19日台勞動3字第125847號函所示。查勞動基準法係課雇主對其所僱用勞工勞動條件應達最低標準義務之法律,故勞工如已符合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自請退休條件並提出申請時,雇主自應有照准之義務,不得拒絕,並應依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按勞工工作年資計給退休金,雇主若有違反而拒不發給退休金者,勞工除可依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外,亦可向法院提出退休金給付之訴。
 
所以只要符合自請退休條件,並且在離職告知規範(30日前告知)內,雇主是不可以拒絕退休申請,若影響到目前執行業務,也須以協商方式尋求其他應變,不能以此做為理由要求勞工喔!
 
參考資料:https://www.mol.gov.tw/topic/3078/3302/25656/
參考資料:https://www.mol.gov.tw/service/19851/19853/19867/4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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