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原則上應該都是不定期契約,除非是具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等「不具繼續性」的工作才能簽訂定期契約,而判斷該項工作是否具有繼續性,主要是看這個工作是不是雇主維持營運的經濟活動所衍生,具體還是要看個案情形加以判斷。簡單說案例中的派遣公司主要營利方式,就是藉由派遣勞工到不同地點上班,收取要派公司所給付費用,因此受派遣公司所僱從事派遣工作,當然是派遣公司維持營運而且甚至還是最主要的經濟活動,自然是繼續性工作,所以是無法簽訂定期契約的,因此即便原來案場沒有續約,雇主仍要派勞工到其他案場工作,並給付薪資;如果沒有適當工作可以安置勞工,則要用資遣的方式終止勞動契約,自然要給付資遣費用,絕對不能以「一年一簽」為由不付資遣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