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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公司會用違約金綁住勞工,在公司時曾簽約必須在今年11月期滿才能離職,但已在2月提前離職,現在收到存證信函,要求賠償10萬元,這樣合法嗎?

  勞動基準法對於「最低服務年限」是有所限制的,只有「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培訓費用」與「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兩種情況可以約定,至於違約費用與年限之合理性與否,還必須考量種種衡平性原則,所以當違約事實發生時,並不是雙方約定違約金多少就勢必依約賠款。此外,若勞工於違約事實發生時,不同意違約金自工資抵扣,雇主也不能擅自從工資中扣除,仍必須回歸司法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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