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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工資應如何計算?

  勞雇雙方於契約中約定一部分工資為視勞工績效表現、銷售量或生產量等因素浮動計算;或雇主或有主張女工產假期間因未有績效表現、銷售量或生產量等而不發給浮動工資,僅給予本(底)薪,嚴重影響女工產假期間權益等情形,本部103年10月7日發布產假工資雇主應以女工分娩前一天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計給,且金額不得低於平均工資之解釋令,使女工產假工資更有保障。核釋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所稱「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指該女工分娩前依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以分娩前已領或已屆期可領之最近一個月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作為計算產假停止工作期間之工資,但該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為準,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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