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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遭遇災害,依以下二種方式處理: (1)勞工如因遭遇職業災害造成殘廢、傷害或疾病,在治療、休 養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並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 定予以職業災害補償。 (2)勞工如非因職業災害造成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 休養者,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