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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之規定,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2.另依內政部74年6月12日臺內勞字第323858號函釋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期間,除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外,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病假請假期內。 3.依上述主管機關函釋規定,病假延長假期未達一個月以上者,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俗稱「國定假日」),均不計入病假請假期內,工資自應按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由雇主照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