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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休假遞延「勞資雙方協商」,要用何種方式?勞資會議或公會決議、工作規則、個別同意?

1、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工資計算等之有關事項,應該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
2、特別休假是個別勞工因年資滿一定年度後所享有之權利,故當年度終結未休完日數應折算或遞延,仍應由「個別勞工」行使,不得以公會、勞資會議或工作規則等形式予以取代個別勞工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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