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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為因應一例一休,一律安排「月休8日」,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

會違法唷!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另,採變形工時也是採每2週、4週或8週為總正常工時或例假、休息日之計算單位)。另還需包括當週是否有遇紀念日、勞動節日或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國定假日),因此休假天數係以週為計算單位,非以月來計算,至於每月到底休假幾天要依前述原則細算後才能得知,而不是一律以8天或9天或10天來概括論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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