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立院正式三讀通過勞基法第54條的修正草案,降低因法規文字而造成的誤解,也就是更明確的表達「退休年齡是可以透過勞資雙方協商」這件事情,讓年滿65歲的勞工有機會繼續在職場發光發熱!
為什麼要修 65 歲退休法規?
原本的勞基法第54條規定:「勞工非年滿65歲,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這條法律的原意是保護未滿65歲的勞工不被強制退休,但卻常常被誤解成「一旦勞工年滿65歲,就一定要強制退休」。
為了讓規範更加明確,並鼓勵健康且有意願繼續工作的中高齡資深工作者持續貢獻所學,所以修法後新增了「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的條文,換句話說,即使員工已經年滿65歲,只要勞資雙方協商同意之後就能將退休年齡延後。
勞動部提醒:禁止中高齡、高齡差別待遇
勞動部特別提醒,根據《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規定,雇主不得因年齡而對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在工作上有差別待遇,包括:
• 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升遷…..等
• 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
• 薪資給付或各項福利措施
• 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
如果違反規定,可能面臨30萬元到150萬元的罰款,並且會被公布姓名或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大家要特別注意哦!

即使協商未達共識,強制退休也不等於資遣!
另外因有媒體報導稱,如果勞雇雙方無法就延後退休達成共識,可能會演變成資遣的情況。對此勞動部也特別澄清:退休和資遣是兩個不同的制度。
這次新修的條文明確訂定出勞雇雙方可依企業的工作性質及人力需求等,協商約定優於勞基法的退休年齡,但如果勞資雙方未能協商一致延後退休年齡,應該依照公司原本的屆齡退休規定辦理,而不會變成資遣。
《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同步修正
除了勞基法之外,這次也同步修正了《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的部分條文,進一步保障中高齡及高齡者的就業權益:
1.
第7條:主管機關至少每三年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包含「獎勵雇主僱用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部分時間工作模式」等。
2.
第9條:主管機關須提供職場指引手冊,並至少每兩年更新一次,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
3.
第29條:規定雇主可在勞工符合退休條件的前兩年內,提供退休準備、調適或再就業的相關協助措施。
4.
第36條:主管機關要開發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產業及就業機會,來配合國家產業發展需要。
也就是說,這次兩大項修法除了針對退休年齡的規範更明確化之外,也透過獎勵企業雇用中高齡及高齡員工、提供職場協助…...等方式,來創造更多中高齡及高齡勞工的就業機會。
筆者也建議大家可以趁這個機會重新檢視、規劃公司現有的人力資源佈局以及針對退休年齡的相關規定,因為聘僱或留任中高齡及高齡員工,除了可以申請政府提供的獎助金之外,也能善用中高齡及高齡員工的經驗,替公司帶來更多的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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