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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適用勞基法之事業單位,所雇用之勞工其勞動條件,如工資、工時、休假、請假及職災補償等規定,都應遵守勞基法及其他勞動法規,不因受雇身分為全職、部分工時、月薪或時薪制人員有所差異。 勞資雙方雖可自行商議工資,但議定的工資仍不可低於法定基本工資,時薪100元已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