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生如事實上係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者,即為該法所稱之勞工,其勞動條件應依該法各項規定辦理。但若屬勞動基準法第6 4條所稱之「技術生」,係以學習技能做為目的,並接受指定技術職類訓練之人,有別於一般勞工從事勞務獲致報酬之勞雇關係,因此雖然有準用部分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如工時、職災補償等,但並非勞工,所領取之報酬為生活津貼,而非工資。
至於大專院校為發展特色規劃課程,與實習機構合作開設之產學合作課程,參與之「實習生」有無勞動基準法之適用,仍需視雙方是否簽訂勞動契約而定,若有簽訂勞動契約,當然受勞動基準法之保障,若否,則回歸適用「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由教育部所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