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請普通傷病假(無論住院或未住院)1年內就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應折半發給,而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的話,可以請事假,但事假期間雇主是可以不給工資的。如果公司已經事先明訂,勞工若全月無遲到、請事、病假或曠職等情形發生,才發給全勤獎金的話,那麼勞工有前述狀況時,公司依約定不發給全勤獎金並沒有違法,但還是不可以違反基本工資的規定。
此外,對於公司發給全勤獎金的條件一定要妥善向勞工說明,而且為了避免爭議還是事前在勞動契約先行約定為宜,例如勞工採計不發給全勤獎金的條件是按照遲到或請假的次數或者是按累計時間,發給方式是一次遲到或請假就不給,抑或是依照次數遞減發給的數額等。另外很重要的是,如果勞工申請的是生理假、產假、產檢假、陪產假、安胎假休養請假、家庭照顧假等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的假別,以及因天災且符合特定條件而無法到勤時,因為法令已有明定不可視為缺勤,勞工申請這些假別時,雇主要特別注意,不可扣全勤獎金。再者,對於國定假日與特別休假,因為是勞工既有的權利,雇主當然也不能因為勞工休這些假別而認為勞工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