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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3 個月」的範圍是以「連續」3 個月為一週期,依曆計算,亦即不得約定跨月實施,如不得約定以5月、7月、9月為3個月之週期。且勞資雙方應就實施週期的起迄時間明確約定。 2、例如勞資雙方可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約定於107年4月至9月彈性調整延長工作時間上限,則於4至6月該週期間,可彈性調整單月最高54 小時,總時數不超過138小時,依此類推。 3. 提醒!雇主於排定勞工工作時間時,仍應以勞工之身心健康維護及必要性為前提,妥為安排每月勞工之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