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屬於以下的身分別,參加本署暨所屬各分署自辦、委辦或補助的失業者職業訓練期間的費用,將由政府全額補助喔!
免負擔訓練費用身分別:
一、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失業者:
1.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2.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離職失業者
二、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
1.獨力負擔家計者
2.中高齡者
3.身心障礙者
4.原住民
5.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6.長期失業者
7.二度就業婦女
8.家庭暴力被害人者
9.更生受保護人者
10.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未就業之少年
11.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1) 新住民(依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指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2) 性侵害被害人(依促進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三、其他弱勢對象失業者:
1.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失業者
2.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
3.無國籍人民之失業者
4.因犯罪被害之失業者
5.因重大災害受災之失業者
6.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失業者
7.自立少年之失業者
8.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之失業者
9.年滿65歲以上之失業者
※具備前述各項身分之失業者,如加保於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得以「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切結確實無工作,而以原失業者身分免費參訓。
※非屬前述各項身分、且參加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比照一般國民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須自行負擔20%之訓練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