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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就保法第29條規定,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應於前次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末日之翌日起2年內,每個月親自前往就服機構申請失業再認定。勞工可於給付期間到就業中心或就服站辦理就業諮詢或推介就業,但需等給付領滿翌日才能辦理失業再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