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第5條規定,申請庇護工場設立許可,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庇護工場預定地之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法人登記、商業登記或工廠登記等證明文件影本擇一。
(二)產權或使用證明文件。
(三)設立計畫書。
(四)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者。
二、前開設立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設立後6個月內進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障別及人數。
(二)營運規劃及人員配置。
(三)薪資發放制度。
(四)財務規劃。
(五)期程規劃。
(六)無障礙措施規劃。
(七)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者。
三、需特別注意的是庇護工場內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人數至少應占員工總人數50%,且不得少於4人。
四、另,經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設立許可證後,應懸掛於庇護工場內足資辨識之明顯處,如許可證所記載事項或主管人員變動,庇護工場應於30日內報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換發許可證。
五、目前庇護工場得由法人或事業機構申請設立,故企業如有意願設立庇護工場,僅需備妥相關文件,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惟須注意的是,所進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不計入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之員工總人數及身心障礙者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