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98年7月11日起,定額進用新制開始實施。
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1項,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3%。
(※計算公式:員工總人數×0.03再將小數無條件捨去。因此,員工總人數為34至66人進用1人,67至99人進用2人,100至133人進用3人,以此類推。)
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2項,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1%,且不得少於1人。
(※計算公式:員工總人數×0.01,所得數字小於1者進位為1,大於1者小數無條件捨去。因此,員工總人數為67至199人進用1人,200至299人進用2人,300至399人進用3人,以此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