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額進用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及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對一定規模以上的機關(構)課予進用身心障礙者的義務,如因故無法足額僱用,則改以繳納差額補助費的方式負擔義務,並非罰款。
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2項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第38條第1項、第2項標準之機關(構),應定期向機關(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其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
三、又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1項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本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所定標準之機關(構),應於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上月之差額補助費。※例如:甲公司108年4月應進用身心障礙員工3人,實際進用1人,不足人數2人,因此,甲公司應於4月10日前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繳納差額補助費4萬6,200元(2人×2萬3,100元)。
四、另同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各級政府勞工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38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者,得公告之。故勞動部每月公告最新統計(資料期間往前推算3個月)之未足額進用機關(構),期能喚起各義務機關(構)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社會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