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運用求職交通津貼、臨時工作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等就業促進津貼,協助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提升就業能力儘速重返就業市場。適用對象如下:
一、非自願離職者。
二、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
1、獨力負擔家計者。
2、中高齡者。
3、身心障礙者。
4、原住民。
5、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6、長期失業者。
7、二度就業婦女。
8、家庭暴力被害人。
9、更生受保護人。
10、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勞動部108年3月5日勞動發特字第 10805026342 號公告,訂定「認定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為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所定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