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一、新住民已取得身分證者,即為我國國民,可在臺工作。
二、新住民在未取得身分證之前,下列情形可在臺工作:
(一) 外籍配偶工作權:依「就業服務法」第48條規定,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即可工作,且不需申請工作許可。
(二) 大陸地區配偶工作權: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之1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居留期間得在臺灣地區工作。
三、新住民的工作權與就業權益與我國國民均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