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下1至3項符合其中1項即為獨力負擔家計者: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撫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者:
1、配偶死亡 。
2、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 。
3、離婚 。
4、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
5、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7、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8、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者。
(二)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三)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疾病或法律因素,致無法履行該義務,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
二、獨力負擔家計者找工作的管道:
(一)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協助推介其就業。
(二)至台灣就業通(網址:https://www.taiwanjobs.gov.tw/) 查詢,或撥打0800-777888免費就業服務諮詢專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