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一)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不予發給津貼;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追還已領取之津貼:1.不實申領。2.為雇主或其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3.規避、妨礙或拒絕本部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4.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負責人之事業單位離職未滿一年再受僱者。5.於同一時間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6.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二)前項領取津貼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未繳回,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