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工受僱期間,每滿1個月之翌日起90日內,得檢附下列文件,親自、委託他人或以郵寄方式(以掛號郵戳為憑),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津貼。但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勞工之事由致逾期提出申請,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者,不在此限:1.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影本。2.津貼申請書及領取收據。3.薪資證明文件影本。4.勞工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5.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6.其他經本部規定之文件。
(二)受僱期間之認定,自失業勞工到職投保就業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生效之日起算,1個月以30日計算。
(三)勞工未檢齊所規定之文件,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限期補正者,屆期未補正,視為未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