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3k3班)從事工作,紓緩特定行業缺工情形,並兼顧穩定失業勞工就業以及降低國內聘僱移工之目的,故規劃辦理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之津貼補助措施。
(二)本措施規定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非自願離職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者,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經就業諮詢推介受僱於符合規定之雇主連續達30日以上,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發就業獎助津貼,第1個月至第6個月,每月核發新臺幣(以下同)5,000元,第7個月至第12個月,每月核發6,000元,第13個月至第18個月,每月核發7,000元,最長以18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