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方式給付工資者,依下列標準核發:
1.僱用年滿45歲至65歲失業者、身心障礙者、長期失業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13,000元。
2.僱用獨力負擔家計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更生受保護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二度就業婦女、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11,000元。
3.僱用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9,000元。
二、勞雇雙方約定按前款以外方式給付工資者,依下列標準核發:
1.僱用年滿45歲至65歲失業者、身心障礙者、長期失業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70元,每月最高發給13,000元。
2.僱用獨力負擔家計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更生受保護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二度就業婦女、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60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11,000元。
3.僱用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50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9,000元。
三、合併計算部分: 同一雇主僱用同一勞工,合併領取本僱用獎助及政府機關其他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最長以12個月為限。 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受僱於二以上雇主,並符合第1項第2款規定者,各雇主均得依規定申請獎助;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按雇主申請送達受理之時間,依序核發。但獎助金額每月合計不得超過第1項第2款各目規定之最高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