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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被保險人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確有至外地求職之需求及交通問題之就業障礙,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二、其受推介地點距日常居住處所30公里以上,得申請發給求職交通補助金。 每人每次得發給新臺幣500元,但情形特殊者,得於新臺幣1,250元內核實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