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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進用人員因計畫需要,得經用人單位同意後,以公假方式報名參加政府機關辦理之訓練課程及相關測驗,惟其總時數以不超過四十八小時為原則。
(二)計畫執行期間用人單位因故無法繼續留用或延用之工作人員,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用人單位得以推介證明文件為憑,給予一次半天(4小時),最多4次之有給求職假。
(三)分署辦理專案經理人及專案管理人相關訓練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