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鼓勵雇主優先再僱用經其大量解僱之勞工,保障勞工工作權,創造失業勞工再就業機會。
                            二、措施適用對象
                            事業單位: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後,於優先僱用工作性質相近且經其大量解僱之 同一勞工連續滿3個月者。
                            三、辦理方式及申請程序
                            
                                - 事業單位於開始僱用原經其大量解僱勞工之日起30日內,檢具受僱勞工投保勞工保險之加保單影本,報請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備查。
- 事業單位於連續僱用同一勞工連續滿3個月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
四、津貼給付標準及期限
                            
                                - 補助金額:
                                    
                                        
                                            
                                                | 受僱勞工身分別 | 獎勵金額 |  
                                                | 受僱勞工每週工作時數32小時以上或身心障礙者每週工作時數20小時以上 | 每人每月核發事業單位僱用獎勵金新台幣5千元 |  
                                                | 受僱勞工每週工作時數未達32小時或身心障礙者每週工作時數未達20小時 | 依該勞工每週工作時數與全時工作時數之比例發給 |  
   
- 補助期限:最長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