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鼓勵雇主優先再僱用經其大量解僱之勞工,保障勞工工作權,創造失業勞工再就業機會。
二、措施適用對象
事業單位: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後,於優先僱用工作性質相近且經其大量解僱之 同一勞工連續滿3個月者。
三、辦理方式及申請程序
- 事業單位於開始僱用原經其大量解僱勞工之日起30日內,檢具受僱勞工投保勞工保險之加保單影本,報請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備查。
- 事業單位於連續僱用同一勞工連續滿3個月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
四、津貼給付標準及期限
- 補助金額:
受僱勞工身分別
|
獎勵金額
|
受僱勞工每週工作時數32小時以上或身心障礙者每週工作時數20小時以上
|
每人每月核發事業單位僱用獎勵金新台幣5千元
|
受僱勞工每週工作時數未達32小時或身心障礙者每週工作時數未達20小時
|
依該勞工每週工作時數與全時工作時數之比例發給
|
- 補助期限:最長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