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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相關補助

一、目的

運用僱用獎助措施,提高雇主僱用意願,協助弱勢失業勞工就業。

二、適用對象

  1. 事業單位
    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
  2. 勞工資格
    失業勞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
    2. 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之特定對象。特定對象如下:
      1. 年滿45歲至65歲失業者。
      2. 身心障礙者。
      3. 長期失業者。
      4. 獨力負擔家計者。
      5. 原住民。
      6.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7. 更生受保護人。
      8.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9. 二度就業婦女。
      10.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三、辦理方式及申請程序

  1. 雇主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僱用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經就業諮詢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之失業勞工。
  2. 雇主須連續僱用勞工滿30日,始得於僱用滿30日之日起90日內,提出僱用獎助之申請。

四、津貼給付標準及期限

  1. 獎助金額:

     

    身分別

    獎助金額

    按月計酬方式

    按月計酬以外方式

    年滿45歲至65歲失業者、身心障礙者及長期失業者

    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以下同)1萬3千元

    每人每小時發給70元,每月最高發給1萬3千元

    獨力負擔家計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更生受保護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二度就業婦女及其它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每人每月發給1萬1千元

    每人每小時發給60元,每月最高發給1萬1千元

    失業期間連續3個月以上者

    每人每月發給9千元

    每人每小時發給50元,每月最高發給9千元


     
  2. 獎助期限:最長12個月

一、目的

提供符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但未聘僱之家庭雇主僱用獎助,以提高聘僱本國照顧服務員之意願。

二、適用對象

  1. (一) 個人雇主
    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以下簡稱審查標準) 之雇主,聘僱本國照顧服務員,照顧符合審查標準第22條第1項規定之被看護者。
  2. (二) 勞工資格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含依法取得工作權之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並具下列資格之一:
    1. 1.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
    2. 2.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
    3. 3.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組)畢業。

三、辦理方式及申請程序

  1. (一) 雇主聘僱由地方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推介之本國照顧服務員,連續聘僱達1個月以上,向實際勞務提供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2. (二) 後續聘僱每滿3個月之次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

四、津貼給付標準及期限

  1. (一) 補助金額:每人每月發給雇主1萬元。
  2. (二) 補助期限:最長12個月。
  3. (三) 限制:聘僱照顧服務員或被看護者,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照顧服務相關補助或津貼,則不予核發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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