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1、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8小時內皆需加倍發給。)
2、國定假日得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調移後之原休假日 (紀念節日之當日) 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
3、當國定假日遇例假及休息日:補假1日(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補假當日,性質則為國定假日,如勞工出勤加班,工資應加倍發給)。
4、國定假日加班8小時以內,不計入每月延長工時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