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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上工性質及各職務上工需求,每日正常上工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每人每小時按本部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補助,且每月不超過月基本工資。
(2)依本方案規定獲延用之原110年度進用人員,每人每小時按本部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補助,每月最高補助176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