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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僱用管理及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

2025-03-12

為了解《性別平等工作法》實施情形及受僱者在職場就業平等實況,勞動部於113年8至9月分別以「事業單位」及「受僱者」為調查對象,辦理「僱用管理就業平等概況調查」及「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其中事業單位回收有效樣本為3,114份、受僱者為6,901份(女性4,801份及男性2,100份)。調查統計結果摘述如下:

一、性騷擾防治情形
(一)113年員工規模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已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占8成9
《性別平等工作法》實施以來,該訂定比率由91年的35.5%增至113年的88.8%,20多年來已提高53.3個百分點。

(二)女、男性受僱者最近一年在工作場所未遭受性騷擾各占9成6、9成9
女、男性受僱者最近一年(112年8月至113年7月,以下皆同)在工作場所未遭受性騷擾各占96.4%、99.2%,曾遭受性騷擾則分占3.6%及0.8%。就女性受僱者觀察,其遭受性騷擾且加害者(至多複選3項)為「同事」及「客戶」者較多,各占1.7%及1.5%;有提出性騷擾申訴占1.2%,申訴後大部分認為有改善;女性未提出申訴原因占比最高者為「當開玩笑,不予理會」。

女性受僱者遭受性騷擾之主要樣態以非肢體接觸(含言語、偷窺、偷拍、跟蹤、傳訊、暴露等)占1.9%最多,性別歧視言行亦占0.8%,有肢體接觸部分,非敏感部位占0.4%,敏感部位占0.3%。


二、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一)事業單位同意員工申請母性保護相關假別之比率多達9成
113年事業單位會同意員工申請《性別平等工作法》各項假別之比率,除「家庭照顧假」79.8%外,其餘均逾8成4。會同意員工申請母性保護相關假別之比率以「產假」之95.1%最高,另「安胎休養」與「流產假」分別為92.9%及92.7%,「陪產檢及陪產假」、「生理假」與「產檢假」則各為89.8%、87.7%及86%。

(二)員工規模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有設立「托兒服務機構」或提供「托兒措施」占7成8;有設置「哺(集)乳室」占8成4
《性別平等工作法》於91年1月規範僱用250人以上事業單位須提供「托兒設施或措施」及設置「哺(集)乳室」,105年5月修正擴大適用至僱用100人以上事業單位。113年員工規模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有設立「托兒服務機構」或提供「托兒措施」者占78.2%,有設置「哺(集)乳室」者占83.7%,分別較105年上升26.6及5個百分點;250人以上事業單位之該2項比率則分別為85.6%及94.8%,各較103年提高4.2及14.7個百分點。


三、就業歧視情形
(一)事業單位辦理各項業務有性別及跨性別/性傾向考量續降

113年事業單位辦理各項業務多數無性別及跨性別/性傾向考量,有性別考量之比率以「工作分配」15.8%最高,「薪資給付標準」、「育嬰留職停薪」分別占4.1%、3.5%次之,其他皆未及3%;有跨性別/性傾向考量者亦以「工作分配」6.5%最多,其他皆未及3%;歷年各項業務有性別或跨性別/性傾向考量之比率多呈下降趨勢。

(二)受僱者在職場上遭受不平等待遇及就業歧視情形
1.女性受僱者因性別在職場遭受不平等待遇比率以「調薪幅度」之2.8%最高,男性則為「工作分配」之1.9%

女性受僱者最近一年因性別在職場遭受不平等待遇比率,以「調薪幅度」之2.8%最高,其次為「工作分配」及「薪資給付標準」,分別占2.5%及2.4%;男性則以「工作分配」之1.9%最高,其次為「考核(考績或獎金)」之1.5%與「求職」之1.3%。

2.兩性受僱者最近一年遭受性別以外之就業歧視因素均以「年齡」最多,女性占3.6%、男性占4.5%

受僱者最近一年在職場上遭受性別以外之就業歧視因素,兩性均以「年齡」居多,女、男性分別占3.6%、4.5%,其次女性為「階級(含職位區隔)」、「容貌(含五官、身高及體重)」及「思想」,均在1.6%至1.8%之間,男性為「容貌(含五官、身高及體重)」、「階級(含職位區隔)」及「黨派」,介於1.4%~2.1%之間。


※相關圖表請參閱附加檔※


資料來源:勞動部〔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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