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領取失業給付者,可以提早到就業中心或就服站辦理失業再認定嗎?

依據就保法第29條規定,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應於前次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末日之翌日起2年內,每個月親自前往就服機構申請失業再認定。勞工可於給付期間到就業中心或就服站辦理就業諮詢或推介就業,但需等給付領滿翌日才能辦理失業再認定。

  • 延伸閱讀
僱用安定措施(另開視窗)
投資青年方案2.0(另開視窗)
45+就業資源網(另開視窗)
2023初次尋職青年穩定就業計畫(另開視窗)
國人海外就業資源中心網站超連結(另開視窗)
職涯線上諮詢(另開視窗)
「沃克雜誌」第4期分享8篇台灣技能達人和公司、社區培育人才的成功故事。(另開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