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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年滿65歲,不符自請退休,可否向雇主申請強制退休?

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係為保障勞工工作權及兼顧事業單位人力新陳代謝需求所訂定,勞工非有該條所列舉之情形者,雇主尚不得強制其退休。至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係為鼓勵勞工久任而訂定;亦即,勞工須在「同一事業單位」服務滿一定年資,符合「工作15年且年滿55歲」、「工作25年以上」或「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要件之一,雇主始有依法發給退休金之責。是以,勞工雖符合強制退休要件,但不符自請退休要件,若雇主未為強制退休之意思表示,勞工尚難以主張雇主應依該法第54條規定發給退休金,惟勞雇雙方如合意終止契約,並給付退休金,尚無不可。

參考網址:www.mol.gov.tw/service/19851/19853/19867/2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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