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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FAQ
政府提供哪些政策及獎勵措施,鼓勵企業進用身心障礙勞工?

一、提供職務再設計服務:鼓勵雇主為其所僱之身心障礙員工依其狀況及需求,進行職場無障礙環境改善、工作機具設備改善、提供就業輔具、調整工作內容、改善工作條件等,使其適性就業。補助經費每人每年最高補助為10萬元。
二、辦理僱用獎(補)助:為增加身心障礙弱勢勞工就業機會,鼓勵並增加雇主僱用意願,僱用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之身心障礙者,並連續僱用滿30日以上,且符合相關規定者,依受僱勞工人數及身分,每人每月發給雇主1萬3千元(按月計酬者)或每人每小時發給70元(非按月計酬者),最長以發給12個月為限。
三、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補助:鼓勵雇主提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機會,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適應及就業準備進而重返職場,每人每月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核給,最高補助3個月,並補助用人單位「管理訓練津貼」每人每月5,000元,重度以上障礙者最長補助6個月。
四、舉辦進用身障勞工績優單位表揚並發給獎勵金: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4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得核發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私立機構獎勵金,其金額最高按超額進用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二分之一計算。另同法第45條規定,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之機關(構),應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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